(一)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(二)办理地点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。
(三)附报资料
1.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容的,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;2.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容,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,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;3.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扣缴义务的纳税人,出示税务登记证件;4.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,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5.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,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原件。